普陀区海上游艇经济绿色低碳产业基地项目(一期)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普陀区海上游艇经济绿色低碳产业基地项目(一期),已由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普发改审〔2026〕6 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舟山市普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批文名称及编号:舟普海经〔2026〕4 号)。项目业主为舟山普陀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舟山普陀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p://zsztb.zhoushan.gov.cn/)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麒麟山南侧,包括新建防波堤长933m,宽 25m;新建景观平台 1949m2;新建游艇码头 3 座,设置 672 个游艇码头泊位;配套水电监控等相关设施。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一个施工标段。主要工作内容: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防波堤、景观平台、游艇码头及临时工程等施工,工艺、供电、助导航设施、给排水、消防等配套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负责通航保障方案、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开工前相关手续办理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

2.3 施工计划工期:487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31日(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计划交工日期:2027年7月31日(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 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以上(该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 状态) ,自2021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 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国内沿海新建(或改扩建)码头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 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 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 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网上下载发放时间:2026  02   13  日至 2026   02   26  日。

4.3 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 CA 数字证书登录舟山市数字招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 电子交易平   https://jypt.zsztb.zhoushan.gov.cn:8181/TPBidder/memberLogin )下载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 澄清、修改文件)。

4.4 未取得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浙江省      https://ggzy.zj.gov.cn/tspbidder/memberLogin     CA      CA     址:http://tseal.cn/tcloud/common.xhtml?projId=41,客服电话:4000878198)。关于舟山市数字招标交易系统 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 4008503300 或者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384041593。

4.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 ”提交。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 ”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 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 03   05  14  30 分。评标时间为2026年0306 日。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  电子交易平台 ”。本次招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5.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投标文件,“ 电子交易平台 ”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ggzy.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s://ggzy.zj.gov.cn/)、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上发布。

7.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舟山市普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9号

电话:0580-3055059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舟山普陀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15号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580-3800919

传真:/

招标代理人: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华宇路8号华宇大厦10楼

项目负责人:龚建军

 话:0580-3057576

传真:/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以上(该资质应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 、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承诺提供不应少于20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 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 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 及以上银行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2021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新建(或改扩建)沿海码头工程的施工。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项规定。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水运工 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或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 ;(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缺一不可,否 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  可。

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的业绩是否公开以及《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认定和核实,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及1.4.4项情形。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新建(或改扩建)沿海码头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3、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4、上述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术职称

安全负责人

1

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 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 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 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 制。

5.  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 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 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须在信用信息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规格、功率及容量

最低数量要求

1

打桩船

满足本工程施工需求

1

:1、打桩船可为自有船只或租赁,以上船舶均须提供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指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如上述证书均未体现打桩船的架高,须提供船级社证明或船籍港所在地船检部门的证明或设计图纸等其他证明材料。若打桩船为租赁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附租赁意向合同的复印件(指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2、自有船舶指船舶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应与投标人一致,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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