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六横港区佛渡作业区一期工程桩基检测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宁波舟山港六横港区佛渡作业区一期工程 已由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以 浙海经投发〔2025〕2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浙江海港佛渡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浙江海港佛渡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桩基检测进行公开招标,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zj.gov.cn/)、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工程新建2个2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201万TEU。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工程、后方配套的堆场、道路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码头泊位长度950米。
2.2招标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桩基检测工作,主要服务内容包括钻孔灌注桩、大管桩组合桩、PHC管桩、钢管桩、水泥搅拌桩及碎石桩等桩基检测。详见工程量清单。
2.3试验检测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交工验收止。
2.4试验检测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设一个试验检测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本身或内设机构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 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甲级或水运工程结构甲级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人员组成结构、业绩、试验检测设备、履约信誉等方面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投标人名称和等级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ttiis.cn/)”中的相应机构名称和等级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宁波舟山港六横港区佛渡作业区一期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的中标单位、施工及监理中标单位所属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15日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
注: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并购买CA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8503300或者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384041593。
4.2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4.3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书面方式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5日17 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在线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次招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对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3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zsztb.zhoushan.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zhejiangnew/index.html)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电话:0580-2661733
地址:舟山市临城翁山路555号舟山港务大厦
邮编:316021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浙江海港佛渡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18楼
联 系 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574-27687771
招标代理人名称:浙江瑞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宁波高新区智慧园二期9号楼701室
联 系 人:柳女士
电 话:0574-87483526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试验检测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本身或内设机构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甲级或水运工程结构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2、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投标人名称和等级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ttiis.cn)”中的相应机构名称和等级完全一致; 4、具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完成时间以交工验收证书或发包人(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载明的完成时间为准)以来,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地完成过1个沿海码头工程的桩基专项检测 项目。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 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结构专业)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水运结构与地基专业)资格证书,8年及以上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按一个合同段成功担任过1个沿海码头工程桩基专项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年龄在 55 周岁及以下;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及以下。 |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且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 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结构专业)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水运结构与地基专业)资格证书,8年及以上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按一个合同段成功担任过1个沿海码头工程桩基专项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年龄在 55 周岁及以下;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个人扣分在40分及以下。 |
|
注: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包括职称证、身份证、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公开信息等,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自招标公告发出后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制件。
2、主要人员有业绩要求的,应出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无法体现人员姓名和任职的,应提供发包人(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2006年取得的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结构)资格证书等同于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水运结构与地基)资格证书。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的情形; 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投标人无需提供)。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功能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注 |
1 |
GPS 接收机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2 |
全站仪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3 |
电子精密水准仪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4 |
基桩超声波检测仪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5 |
桩基低应变检测仪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6 |
高应变基桩动测仪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7 |
重型动力触探仪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8 |
标准贯入仪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9 |
钻机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10 |
静载荷测试仪 |
满足检测要求 |
台 |
1 |
|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承诺函,投标时无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