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77号大院公路工程总队综合楼一层大堂、二层整层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ZX002609797 项目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77号大院公路工程总队综合楼一层大堂、二层整层
起始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08时00分00秒 结束日期 2026年08月24日 17时00分00秒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其他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77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面积/数量 1、罗湖区翠山路77号大院公路工程总队综合楼一层大堂:116.90平方米
2、罗湖区翠山路77号大院公路工程总队综合楼二层整层:452.41平方米
权属情况 有房产(土地)证
资产性质 办公类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招租信息

出租期 3年(2年起租) 免租期 2个月
签订合同期限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30个工作日 招租底价 26元/平方米/月
租金的递增 第3年递增3% 租金支付方式 月付
资产用途限定 办公
履约条件 1.该物业不允许转租、分租。
2.合同签订:承租方自收到出租方发来的《承租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重新招租该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确保支付及时、准确,避免逾期产生的违约风险。
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即租赁押金)为2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租赁期满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时,出租方将按约定退还。
5.必须确保经营安全和消防安全。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二次消防、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环保、消防等证件,承租方自费自行办理或变更。
6.对于出租方发现的安全隐患,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当天回复,其他隐患应在7天内整改回复。若承租方收到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管理方的同一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达三次,仍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7.承租方租期结束后,应在保障不损坏出租方物业(包括升级改造后的情况)的前提下,按租赁期结束时现状交还物业至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索要改造补偿;如遇政府拆迁、土地利益整备统筹或城市更新等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承租物业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营损失(含前期改造投入),同时承租方应负责按出租方要求的物业交还时间,自行完成搬迁等一切事宜,确保如期交还物业至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索要所有经济损失补偿。
8.承租方拒不配合安全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不论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的责任与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若导致出租方造成更大或额外损失的,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如产生两名及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由本公司组织现场公开竞价,原则上价高者得。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如仅产生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经天健集团备案及招租信息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终止公告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线下报名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含个体工商户)。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商信息查询单(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
5.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承租方(含个体工商户)(以下材料均需加按指模或盖章):
1.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2.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6年08月24日 17时00分00秒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深圳市天健置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出租方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乐路粤通综合楼A座603
业务咨询人员1 陈先生 业务咨询电话1 15920060378
联系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乐路13号粤通综合楼A座603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 1、意向承租方应全面了解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物业本体情况、装修情况、物业周边环境、基础硬件设施等); 2、租赁期内不得分租转租,不改变租赁用途; 3、出租方将对意向承租方承租资格进行审核;4、该物业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办理房屋租赁所备案; 5、如有多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将采取“一次性竞价”的方式,竞价招租; 6、经营业态及品牌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 7、承租方自收到出租方发来的《承租通知书》后,需于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因承租方原因未能在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另行租赁,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8.若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原因被征收、征用或拆除的,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承租物业的,出租方可以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本合同,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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