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启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9%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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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保证和承诺本次转让所披露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我方已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5.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广东产权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6.如交易资金涉及跨境结算的,我方承诺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若由于交易双方或标的企业原因造成交易价款无法划转等情形的,相关风险与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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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茂名市启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茂名市西粤南路168号财富广场站北路侧及东南斜角403房 法定代表人 朱国理 成立日期 2025-09-30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902MAG0AQGU9X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否 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内部决策情况说明 茂名市启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否 职工人数 0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 是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广东茂名滨海控股有限公司 100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度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0 -169.125081 -169.125081 资产总计(万元) 负债总计(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51655.749864 51824.874945 -169.125081 审计机构 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6年06月财务报表 报表类型 月报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0 -670.687241 -670.687241 资产总计(万元) 负债总计(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51654.349645 51494.161967 160.187678 备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东茂名滨海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博贺湾大道6号大院1313房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注册资本 5716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9005846728115 法定代表人 梁祖钊 持有产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权比例 99%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之一)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省) 广东省 监管机构属地(市) 茂名市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6-07-2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之一)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否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转让底价(万元) 197.354202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诚意金或交易价款)的交纳仅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811090101290189205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形的:若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形的: (1)若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在其《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2)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人及最高报价。转让方以该最高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高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高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方须将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承诺知悉并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标的企业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履行受让方义务。 (2)为确保标的企业项目地块的顺利开发,受让方应在完成工商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标的企业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标的企业前期开发资金。 (3)受让方知悉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向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16,725,588.01元(大写:伍亿壹仟陆佰柒拾贰万伍仟伍佰捌拾捌元零壹分)并承担相应利息。受让方须在受让标的企业99%股权后,分期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由标的企业按照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与标的企业于2026年7月2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其还款计划,分期向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相关借款本息。受让方及受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对标的企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合同签订同时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协议。 (4)为保证标的企业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受让方须向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合同,该等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A.受让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受让的标的企业99%股权质押给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标的企业在足额清偿《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后,可向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B.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第三方主体,应向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2亿元的实物资产设定抵押担保,截至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权之日,抵押物不存在在先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抵押物须位于广东省内,并应提交经转让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价值依据。签订本合同后【20】个自然日内,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应配合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按照上述《借款协议》按时偿还对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每一期对应的部分债务(还款金额)后,经标的企业书面申请,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按当期还款金额占总还款金额的比例,解除相应比例价值的实物抵押,相应的实物估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6)标的企业未按借款协议还款的,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该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标的企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对应期间固定借款年利率水平上加收50%;标的企业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标的企业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照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标的企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固定借款年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当期还款逾期超过60天(或累计还款逾期超过6个月)时,转让方有权解除本次交易,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通过合法途径恢复到交易前状态。 (7)受让方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不得以标的企业现有土地对外融资。若受让方需通过标的企业以其他方式(非以现有土地)对外进行融资,必须获得转让方同意,且融资款项仅用于支付偿还上述债务,即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的债权本金人民币516,725,588.01元(大写:伍亿壹仟陆佰柒拾贰万伍仟伍佰捌拾捌元零壹分)及相关利息、工程款项。在清偿上述债务并经转让方同意后,受让方方可使用剩余融资款项。 (8)受让方后续筹集资金不到位导致标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停工60天以上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次交易,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通过合法途径恢复到交易前状态。 (9)如因受让方出资不到位导致标的企业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纠纷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清偿标的企业债务、赔偿转让方损失等)。如转让方承担相关责任后,可向受让方全额追偿。 (10)在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期间,受让方如若对外转让股权,依公司法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相关约定,需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或其现有土地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进行抵押、质押、借款等业务。 (11)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向标的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1名财务副总及1名财务会计),仅对标的企业资金收支进行全过程监管。 (12)在标的企业还清上述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之前,转让方作为标的企业股东,享有标的企业关于资金使用、增资或减资方案、土地或资产担保等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完成公司章程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修改。 (13)受让方保证标的企业履行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14)受让方保证标的企业项下的工程项目符合国家现行质量、安全标准,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5)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标的企业项下符合市场需求的待开发项目的全套设计方案。 (16)为确保标的企业项目地块的顺利开发,若受让方未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标的企业项下符合市场需求的待开发项目的全套设计方案,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交易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7)标的企业还清上述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之后,转让方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将所持有标的企业1%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以债务还清之日为基准日,对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受让方如有受让意向,作为标的企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8)受让方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9)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需经转让方审核批准;转让方拥有标的企业资金网银支付最末级审核权限,末级审核KEY由转让方指定人员持有;标的企业银行账户需开设短信通知功能,短信通知手机号由转让方指定。 (20)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公章由转让方负责存放,由转让方与标的企业共同管理;标的企业财务印鉴由转让方管理。 (21)若受让方在本次股权交易后,违反上述约定,转让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冻结其资产。 (2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3)受让方承诺,对于标的企业项目地块建设及后续运营所需的相关服务与供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项目施工、工程技术服务、物业服务及保安管理服务等),在合规和同等条件下,标的企业应优先选择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作为合作方。具体合作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专项协议予以约定。 8.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10.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1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知悉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认可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否则视为违约。 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式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保证金金额(万元) 59.20626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照本公告和《产权受让须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4)法律法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收款账号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32026GD0000143 -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转让方广东茂名滨海控股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万元。 2.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茂盈恒信评报字[2026]第134号)、审计报告(大信穗专审字[2026]第00086号)及法律意见书。 3.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联系人 吕小姐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96100转736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7楼 交易机构网址 https://new.gemas.com.cn/;https://new.gdua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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