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新桥村、里山街道元四村合计约316.39亩林木资产交易公告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的林木资产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新桥村林电共安项目新桥村段小班及里山街道元四村九垅十三洼小班。林木资产合计约316.39亩,其中:涓桥镇新桥村约77.69亩,里山街道元四村约238.70亩,具体区域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采伐小班示意图》;本次转让标的采伐类型为其他采伐,采伐方式为特殊情况采伐,采伐强度100%。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序号 |
小班号 |
小班面积(亩) |
行政村 |
树种 |
平均胸径 (cm) |
每亩株数 |
小班蓄积 (m³) |
散生木蓄积 (m³) |
小班评估价值(元) |
N0122LQ260025 |
池州市贵池区 涓桥镇新桥村 、里山街道元四 村合计约316.39 亩林木资产 |
1 |
2 |
7.19 |
元四村 |
外松 |
11.3 |
45 |
19.48 |
928.00 |
|
2 |
3 |
109.75 |
杉木 |
12.7 |
183 |
1,561.74 |
180,537.00 |
||||
3 |
4 |
15.85 |
毛竹 |
10.5 |
320 |
15,216.00 |
|||||
4 |
5 |
31.57 |
檫木 |
17.5 |
73 |
414.51 |
16,829.00 |
||||
杉木 |
9.5 |
27 |
34.10 |
3,247.00 |
|||||||
5 |
7 |
15.39 |
杉木 |
13.7 |
220 |
317.03 |
43,116.00 |
||||
6 |
8 |
5.82 |
毛竹 |
9 |
200 |
2,610.00 |
|||||
7 |
9 |
15.64 |
0.00 |
||||||||
8 |
10 |
3.63 |
其他硬阔 |
10.8 |
33 |
6.06 |
246.00 |
||||
杉木 |
10.1 |
15 |
2.32 |
269.00 |
|||||||
9 |
11 |
12.76 |
杉木 |
14 |
133 |
178.90 |
24,330.00 |
||||
外松 |
12.4 |
80 |
78.47 |
3,735.00 |
|||||||
10 |
11.1 |
2.22 |
外松 |
15.8 |
60 |
20.47 |
974.00 |
||||
11 |
12 |
5.42 |
杉木 |
11.8 |
193 |
65.91 |
7,619.00 |
||||
外松 |
12 |
60 |
23.47 |
1,117.00 |
|||||||
12 |
12.1 |
13.46 |
外松 |
16.6 |
60 |
130.29 |
6,202.00 |
||||
13 |
13 |
4.37 |
新桥村 |
杉木 |
10.4 |
210 |
39.29 |
5,424.00 |
|||
14 |
14 |
4.88 |
杉木 |
10.9 |
190 |
47.63 |
6,575.00 |
||||
15 |
15 |
5.01 |
杉木 |
1.50 |
207.00 |
||||||
外松 |
1.00 |
70.00 |
|||||||||
16 |
16 |
8.4 |
杉木 |
11.7 |
190 |
95.93 |
13,242.00 |
||||
17 |
17 |
0.86 |
杉木 |
8.5 |
140 |
3.16 |
372.00 |
||||
18 |
18 |
2.13 |
杨树 |
2.30 |
137.00 |
||||||
阔叶 |
1.00 |
60.00 |
|||||||||
19 |
19 |
3.97 |
杉木 |
6.6 |
80 |
4.49 |
314.00 |
||||
枫香 |
7.1 |
30 |
2.14 |
128.00 |
|||||||
20 |
20 |
1.73 |
外松 |
6.3 |
100 |
2.39 |
168.00 |
||||
21 |
20.1 |
0.44 |
杉木 |
10.7 |
80 |
1.83 |
252.00 |
||||
外松 |
13.2 |
20 |
0.76 |
54.00 |
|||||||
22 |
21 |
2.76 |
其他硬阔 |
14.5 |
140 |
52.58 |
3,142.00 |
||||
23 |
23 |
14.94 |
外松 |
16.8 |
112 |
268.32 |
547.00 |
||||
24 |
28 |
22.41 |
杉木 |
7.9 |
213 |
106.90 |
7,487.00 |
||||
25 |
29 |
2.44 |
0.00 |
||||||||
26 |
30 |
3.35 |
外松 |
14.3 |
105 |
40.47 |
83.00 |
||||
合计 |
316.39 |
/ |
/ |
/ |
/ |
3,518.64 |
5.80 |
345,237.00 |
|||
2、关于转让标的采伐情况详见《林木采伐许可证》(贵池区采字[2026]431号、432号、433号、434号);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池州金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涉及贵池区林电共安项目415.12亩林木资产资产评估报告》(皖诚勤评报字[2026]第1045号)。
(二)特别提示
(1)依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6〕3号)第十七条规定,本次采伐涉及松树的,疫木须全部在本疫区范围内就地就近进行除害处理,且采伐量应与疫木处理能力相匹配,并于清理当日完成除害处理。受让方须严格遵守相应规定,并坚决执行,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采伐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转让标的采伐后遗留的无价值杂枝,以及直径5厘米以下的枝桠、梢头、小径木、灌木等剩余物,全部由受让方负责清理,确保林地整洁;林地坡度25度以上的树根、竹根受让方无需清理;林地坡度25度以下(含25度)的树根、竹根受让方须清理并运离林地,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采伐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池州金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池州金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安徽诚勤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3、评估基准日:2026年4月17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池州金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涉及贵池区林电共安项目415.12亩林木资产资产评估报告》(皖诚勤评报字[2026]第1045号)。
5、评估对象:贵池区林电共安项目 415.12 亩林木资产价值。
6、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2026年04月17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贵池区林电共安项目415.12亩林木资产的评估值为434,557.00元;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新桥村、里山街道元四村合计约316.39亩林木资产评估值为345,237.00元。
7、评估备案机构:池州市和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345,237.00元(含税)。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交纳采伐保证金人民币70,000.00元,采伐保证金不计息。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标的全部转让价款、采伐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进行现场查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面积、数量、蓄积、出材量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依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6〕3号)第十七条规定,本次采伐涉及松树的,疫木须全部在本疫区范围内就地就近进行除害处理,且采伐量应与疫木处理能力相匹配,并于清理当日完成除害处理。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应规定,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采伐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采伐后遗留的无价值杂枝,以及直径5厘米以下的枝桠、梢头、小径木、灌木等剩余物,全部由受让方负责清理,确保林地整洁;林地坡度25度以上的树根、竹根受让方无需清理;林地坡度25度以下(含25度)的树根、竹根受让方须清理并运离林地,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采伐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林木损毁、偷盗、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品种规格、面积、数量、蓄积、出材量以实际现状为准,如与《池州金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涉及贵池区林电共安项目415.12亩林木资产资产评估报告》(皖诚勤评报字[2026]第1045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转让标的成交价款。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即2026年9月20日前),按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转让方要求依法完成转让标的的采伐、检疫、运输、清表、清场等工作,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依法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防火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组织专业的采伐队伍进行砍伐,配置专业采伐工具和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伐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不得对道路通行造成影响。在采伐、运输等施工过程中,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进场采伐前,须向转让方上报采伐、装载运输方案(内容包括不限于采伐方式、装载运输、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经转让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已自行察勘本次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及周边的运输道路情况,如因受让方采伐、检疫、运输、清表、清场等工作过程中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及周边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采伐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对林木进行采伐时,须严格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贵池区采字[2026]431号、432号、433号、434号)规定及转让方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采伐区域内不得遗弃木材,采伐下的木材堆放整齐,并自行看护。
(12)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采伐须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进度及时推进,不得延误采伐,并及时清运离场,不得对转让方后期工作造成延误或影响,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采伐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采伐、运输转让标的,剩余未采伐、运输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采伐施工期间,因转让标的采伐、运输引起的一切地方矛盾纠纷,由受让方自行妥善处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处理矛盾纠纷的时间不能影响到转让方对于受让方林木采伐规定完成时点的履行,也不要求转让方给予任何减免及时间延长。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行处理好与周边村镇居民的关系,在转让标的的采伐、检疫、运输、清表、清场等工作过程中如与周边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采伐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对林木采伐时,必须严格控制伐桩高度,伐桩上方不高于5公分,且不得破坏林地表土。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不能全部履行《产权交易合同》且造成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没收采伐保证金作为补偿;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因过错造成第三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以其交纳的采伐保证金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1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6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7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6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7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受让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钱包: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钱包;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钱包;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钱包。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手续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ccjex.com)),如有疑问请致电(孟经理 0566-2023567,方经理15385399362)咨询。
2、受让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受让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受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受让方公章。
②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受让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买事宜的)。
(六)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八)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九)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2,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2026年8月24日09:00至2026年8月28日09:00;
延时竞价周期(秒):180秒。
(十)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采伐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孟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2楼(池州市人社局原办公楼)
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新桥村、里山街道元四村合计约316.39亩林木资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池州金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