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1号车库24号汽车库使用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1号车库24号汽车库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473-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4-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5-13 |
转让底价 |
180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颜先生、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6、85085582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1号车库24号汽车库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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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1号车库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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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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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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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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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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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途 |
/ |
共有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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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情况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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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萧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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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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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萧山区工人路59号 |
注册资本 |
伍仟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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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颖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MA27X1EL0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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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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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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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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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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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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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9002515411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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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批准日期 |
2025-03-2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彩虹大道项目涉及北干街道沁园春小区住宅用房进行公开处置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1号车库24号汽车库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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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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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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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知悉并同意:截止目前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汽车库均尚无产权证明,转让方对能否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若后续该车库能够办理产权证,则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办理,并承担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4)知悉并同意:因部分车库因转让方长期未使用和管理,交易标的门锁可能已损坏,且均无钥匙,本次交易转让方不再对已损坏的门锁进行修复,亦不承担任何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交易标的所涉及的如换锁、配钥匙、自动门用电等问题,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知悉并同意:交易标的按现状交易和移交,交易对象应当自行于杭交所公告所载明的展示时间和地点认真查看了解交易标的现状,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转让方和杭交所均不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作担保,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6)知悉并同意:交易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水、电重新开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7)知悉并同意:交易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3、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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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萧山区沁园春公寓的业主。(执行标准:凭下述资料证明业主身份: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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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提前预约)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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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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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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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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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 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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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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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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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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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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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