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雅居幼儿园房屋租赁
公告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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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雅居幼儿园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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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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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AKKCJ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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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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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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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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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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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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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8236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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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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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2025年11月21日9:00始至2025年12月11日11: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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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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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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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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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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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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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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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价(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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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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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雅居幼儿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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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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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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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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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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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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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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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安巢经开区濡须路与金山路交口东北侧。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标的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新承租人。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4.本次租赁期满,若承租人履约情况良好,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总续签年限不超过4年,续签的年租金递增幅度保持不变,第七、八、九年租金在第六年基础上递增5%,第十年租金在第七年基础上递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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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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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标的房屋用途为幼儿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或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2.承租人使用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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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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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每三年递增5%,即第一、二、三年租金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租金在第三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前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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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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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意向承租人或意向承租人全资子公司须具有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须为学前教育)。
3.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无合同完成时间要求),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幼儿园办学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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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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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于本公告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出租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承租条件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承租人成交后不得以房屋现状存在瑕疵、房屋位置了解不清楚、现场踏勘不仔细等情况为由推迟签订合同或移交房屋,否则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整体租赁、出借标的房屋。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
3.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费、停车、消防工作等相关费用,并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租赁期内如出现房屋墙面屋顶漏水、线路老化等情形,须由承租人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4.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5.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该项目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超出租赁面积之外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6.承租人负责标的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包括不限于房屋附属电路、烟感、喷淋等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等事宜,合同签订后,承租人须就项目整体的消防安全组织第三方检测并自行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依法经营。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须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满足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和消防规范,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第三方检测并及时整改。
7.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1.《房屋租赁合同》基于本项目交易公告制定,最终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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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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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承租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需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小组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就最高有效报价询问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15分钟内书面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优先权人确认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优先权人确认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优先权人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如仅有优先权人通过资格审查,且优先权人确认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租金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注:(1)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交易保证金交纳和资格审查材料递交手续成为合格意向承租人后,方可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2)因意向承租人及优先权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回复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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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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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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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
注意事项:
1.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交纳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资格审查评审时,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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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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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注:意向承租人提供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须为学前教育且有效期限须在2025年12月31日后。如办学许可证上名称为意向承租人全资子公司的,竞价文件还须提供其与意向承租人的股权关系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www.gsxt.gov.cn)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意向承租人全资子公司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5.业绩证明材料。
(1)已完成的业绩须提供: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的业绩须提供: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
备注:(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公告期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建议意向承租人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并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二)报价材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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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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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西山雅居幼儿园房屋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优先权人无需提供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西山雅居幼儿园房屋租赁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12月11日10:30-11: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巢湖市半汤路合肥广电大厦裙楼三楼(从西二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319号开标室。
3.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4.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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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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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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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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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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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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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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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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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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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2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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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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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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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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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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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805651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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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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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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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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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13、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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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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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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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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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0AA29L
地址: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曹芊 联系电话: 0551-82601613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1.该房屋坐落在 。
2.甲方同意将开发区 租赁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为 。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3.甲方提供房屋基本用电负荷和用水等配置,工业厂房不得报装使用天然气。乙方经现场踏勘,认可房屋现状可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乙方须是一般纳税人,并工商注册在房屋所在地前提下,甲方才有可能协调供水、供电部门为乙方提供分割开具的用水、用电增值税发票。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
2.乙方须在所属地办理生产(经营性)企业工商注册(变更),产业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规定的环保要求。
3.租赁期间,甲方若出售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并重新签定租赁合同。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按此期限交还房屋的,甲方不收取乙方租赁期外房屋占有使用费;若乙方于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至30日内交还房屋的,乙方按照当期日租金标准,承担租赁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若乙方于租赁期满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按照当期日租金双倍标准,承担租赁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房屋占用使用费,且甲方有权利强制清场,由此引发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金、物业费及保证金
1.租赁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大写),¥: 元/平方米/月(小写);月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租赁期间,物业费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大写),¥: 元/平方米/月(小写);月物业费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年物业费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3.租金和物业费支付方式:每 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后用,在每支付周期最后10日前向甲方预缴下周期租金和物业费。
4.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的房屋租金计人民币 (大写),¥: (小写)(含税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叁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大写),¥: (小写)。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付。甲方收到租金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的房屋物业费计人民币 (大写),¥: (小写)(含税价)。甲方收到物业费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物业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6.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知晓物业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双方明确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以产业园区物业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费,物业费起算时间以物业服务机构正式入场据实结算,收费标准以甲方统一的物业费标准结算。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管理,否则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
账号:508000013626644
特殊约定: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有关政策调整租金,乙方承诺按照政策要求配合甲方调整租金,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8.乙方缴纳给甲方的租金等费用,甲方应及时提供足额收据或发票于乙方。
四、租赁期间的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电话及其他网络通讯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水电等没有独立开户的租赁物业由甲方代收相关费用,乙方交纳甲方代收水电费的时间以甲方交费通知单所列时间为准。同时乙方承担该租赁房屋应分摊的水、电损耗费和维护费等。甲方向没有独立开户水电等的租赁物业出具收款收据。
2.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逾期甲方有义务协助相关单位向乙方收取本金及滞纳金,并及时交付给相关单位。
五、租赁期间的房屋装饰、修缮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原有消防设施及功能要求;如进行二次装修,需改变消防设施及功能的,须事先征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2.租赁期间,乙方可以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原则下,根据自身使用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增设简易附属设施,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按装修装饰的现状交还房屋;对乙方装修装饰的不可移动部分或拆除后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移动部分,乙方均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就此作任何补偿。
3.租赁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处于质保期内的由甲方负责维修,质保期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若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公共设施部分甲方统一维护。
4.租赁期间,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六、特别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外转租,应取得甲方同意,如乙方擅自部分或整体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以联营等方式实际转让承租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告知函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同时合同期间租金立即调整为应约定租金的双倍执行,乙方应立即补缴合同签订日至合同解除日的租金,并按此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至房屋返还前期间的占用使用费。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若承租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房租,则视同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如合同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将房屋清扫干净,并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交还给出租方。搬迁后3日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7.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8.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甲方依据以上约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到达乙方时解除,甲方有权依法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剩余租金(如有)不予退还,并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换锁等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快搬迁,若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此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七、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甲方确需收回房屋,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政府相关部门对乙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措施,乙方不积极落实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责任约定的,甲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5.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甲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乙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用水、用电、消防、生产、员工生活等涉及所有方面的安全,因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租赁期间,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所有装修本着“安全第一、不损结构”的情况下对室内进行局部调整,简装后的所有图纸均须报备至甲方处。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任何情形发生,乙方所有装修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可以随时处置,与乙方无关。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退房,除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当期月租金标准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若乙方按期搬出的,甲方在乙方按期搬出后10日内将房租保证金扣除欠缴租金、违约金、水电费、赔偿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应在10日之内补缴。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物业费(如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收的水电费,乙方逾期支付或经甲方多次催收未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未保障乙方优先购买权等情形除外。
九、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国家政策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结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十、其他约定事项及通知
1.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在租赁房屋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恪守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期交付各项费用。
2.乙方因自身项目终止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甲方为乙方项目装修改造投入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做好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工作。在装饰、装修期间,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开发区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在租赁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所租房屋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空中绿地等节能环保设施以及塔顶基站等公共设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妥善维护,服从开发区统一管理。
5.租赁期间,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6.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保全
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7.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或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在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乙方确认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约定
1.乙方进场前应对租赁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认为房屋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和整改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未在进场前向甲方提出异议和整改建议的,视为确认所租赁房屋的安全条件符合乙方生产、经营要求。
2.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房屋的原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房屋的性质。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配合甲方的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6.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乙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乙方应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工作,乙方负责租赁房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维修保养、更换。
8.乙方应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包括房屋内部以及外部合理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等的维修维护;乙方应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包括租赁房屋内部以及外部公共区域如公共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协调、管理、维修维护,并对消防安全负责。
9.在雨雪等灾害天气期间或之后,乙方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降低风险事故的应对措施(如积雪消除等)。
10.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立即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向甲方通报。
11.乙方应如实向区安监等相关部门报告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同时抄报甲方。
12.不得在所承租房屋内设置员工宿舍;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13.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需要停用时,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作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14.乙方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要求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以达到标准要求;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5.乙方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在租赁房屋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
1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
教育与培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
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17.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8.因乙方未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未及时整改相关事故隐患,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